偷鸡不成蚀把米,利用虚假病历骗取国家养老金涉嫌诈骗罪被判刑
【案情】被告人黄某系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员工。2013年下旬,被告人黄某想提前退休,于是找被告人彭程帮忙想办法办理。被告人彭程找人为被告人黄某提供了贵州省肿瘤医院出具的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并颈部淋巴结转移T3N1bMOlVa期的虚假病历。此后依据该虚假病历被告人黄某1功的被鉴定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18年7月从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办理了因病退休手续。2014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2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取了养老保险金共计43575.36元。
另查明,案发后,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将被告人黄某领取的养老保险金43575.36元退还给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并补缴了被告人黄某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及利息、滞纳金共计21768.03元(含个人应缴纳部分)。被告人黄某于2017年9月1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彭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病历骗取国家养老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彭程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诈骗养老保险金43575.36元不成立,养老保险金中不仅有国家及单位缴纳部分,还有个人缴纳部分,国家有保管权,但不能否认和排除个人对其缴纳部分的当然所有权,犯罪金额未将其个人缴纳部分予以扣除,故公诉机关认定的诈骗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养老保险金虽包含有个人缴纳部分,但是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统筹管理和发放,本案被告人黄某只有在达到退休年龄或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而被告黄某案发时未达到退休年龄,也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其他条件,而是利用虚假病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办理了因病退休手续后从社保部门骗取养老保险金,违反了法律规定,该金额应认定为犯罪金额,而不应扣除其个人缴纳部分,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已退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体现罪刑相一致的原则,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其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彭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本案赃款已全部退还,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判处被告人彭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彭程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合并原判未执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黔0113刑初52号